为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严查密防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力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了3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火炬开发区“6·5”违法生产、

经营危险化学品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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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厂房开展动态执法服务时,发现该厂房存在分租生产经营的情况,其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存放有危险化学品和生产设施设备,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正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经调查,该厂房是一个“小化工”“黑窝点”聚集地,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反应,立即调集全局执法业务骨干,对该厂房进行彻底查处。经统计,该系列案件扣押化学品62.5吨,抽样检测154个,赴多省市调查下游企业85家,累计处罚16家生产经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理结果

该系列案件涉及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6家、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4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6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对16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5家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6·5”系列案件是一起典型性强、示范意义突出的“小化工”黑窝点集群式违法案,其深刻揭示了“小化工”违法的三大规律性,即从“散户化”向“集群化”演变、从“实体交易”向“网络化”渗透、从“单一违法”向“多重违法”叠加。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处彰显了基层应急管理部门“打非治违”工作中的决心和能力,同时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中山经验”。

线索发现精准,执法模式迭代升级。案件源于“动态执法”的日常监管机制,执法人员在对分租厂房开展例行检查时,凭借敏锐的风险嗅觉发现异常,体现了从“被动接报”向“主动防控”的转变。

全链条打击,破解“小化工”隐蔽性强难题。涉案企业采取“分租隐匿”“夜间生产”“代号存储”等手段逃避监管,调查组通过“先外围后核心”的策略,联合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锁定跨省市85家下游企业的交易网络,形成从生产、储存到销售的完整证据链。特别是税务发票数据与现场物证的交叉验证,破解了“小化工”违法所得认定难的“瓶颈”问题,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专业化协同,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案件办理中,专业审计机构提前介入梳理10000余份财务凭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对154个样品精准鉴定,公安机关同步控制涉案人员,形成“行政+专业+司法”的立体作战体系,有效解决了基层部门在复杂案件中技术力量不足的痛点。

机制创新,精准堵塞监管漏洞。针对部分涉案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金蝉脱壳”的惯用伎俩,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在全国率先建立“注销受限登记”机制:凡处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危险化学品违法主体,其注销申请一律暂停受理。该机制既锁死了责任主体逃逸通道,又为全案证据固定、处罚落地和行刑衔接赢得了时间,从源头填补了监管漏洞。

警示效应深远,重塑行业生态。该系列案一举端掉盘踞在火炬区的“小化工”黑窝点,及时清除了62.5吨危险化学品和大量非法生产设备,从根本上化解了重大安全风险。案件办结后,中山市迅速启动“回头看”,对同类分租厂房开展拉网式排查,“查处一案、震慑一片、规范一域”的叠加效应充分显现,形成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倒逼行业自觉守法经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自然人黄某未经许可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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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2月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自然人黄某在其租赁的凤岗镇一铁皮房内经营并储存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面积约160平方米,储存场所内使用非防爆开关,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经清点,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共121种327箱。黄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某单位进行了初步估算,初步估算市场价值为65780元,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即调集全局执法业务骨干,对该厂房进行彻底查处。经统计,该系列案件扣押化学品62.5吨,抽样检测154个,赴多省市调查下游企业85家,累计处罚16家生产经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理结果

黄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通知》(东应急〔2021〕90号)的规定,自然人黄某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并移送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26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

自然人黄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扰乱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秩序,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铁皮房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且经营数额较大,存在较大的现实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较为恶劣。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迅速摸清情况,精准研判黄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通过东莞市建立的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合力固定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办理过程中,遵循“从一重罪处断”的刑法原则,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

本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更对潜在的非法经营从业者形成了强大震慑,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佛山市顺德区某纺织公司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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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某纺织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锅炉设备的检维修和清理,由第三方公司(广州某公司)负责,锅炉每十五天停一次,需要人工对炉内进行清理。第三方公司(广州某公司)在有限空间锅炉设备清理作业过程中,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当事人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企业将锅炉清理等具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外包给第三方公司,但未能清醒认识到自身作为发包方所承担的、法定的、首要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因作业外包而免除或减轻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对承包单位的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此案警示所有企业,业务可以外包,但安全责任绝不能“一包了之”。同时,有限空间作业因空间封闭、通风不良,易积聚有毒有害气体,具有极高的安全风险。《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3 号)作为当前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核心部门规章,全面规范作业安全管理、审批、检测、监护与处罚。

本案中第三方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质上是当事人放弃了风险管控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关口,导致作业人员暴露在不可控的危险之中。该案件警示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风险作业过程中,任何规避审批程序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红线的触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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